什么是域名反向侵夺?域名反向侵夺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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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域名权益这一块,并不是有了商标就可以为所欲为。今天小编就来跟大家介绍一个叫域名反向侵夺的概念,帮大家了解一下什么情况下,我们没有商标也能保住自己的域名。
  什么是域名反向侵夺


  城名反向便夺的行为特点
  《中文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试行)》第10条大致将域名反向侵夺行为分为三种类型:
  1、争议域名的注册及使用没有恶意,也没有给商标或其权利人带来不利影响,或者这种影响属于正常商业竞争的;
  2、投诉人(即商标权人)在争议域名申请注册之前已经注册了完全不同的其他域名,又未提供足以使争议解决机构确信地证据,证明其当初未注册该域名有适当理由的;
  3、争议域名注册时,请求保护的商标尚未在中国注册,也没有被有关机构认定为驰名商标的。
  域名反向侵夺行为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种特点:
  1.被侵夺的域名属于知名域名
  域名反向侵夺行为通常存在一个共性,即侵夺的域名为具有相当知名度的域名。这些域名经过域名持有人长期的努力经营后获得一定的知名度,其商业价值不断增加,具体而言,域名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与商标类似的作用,如标识商品与服务的来源、保证商品与服务的质量、降低消费者搜寻成本等。这些功能是商标权人所渴求的,继而大量涌现商标权人争夺域名的行为。
  2.投诉人具有恶意的主观意图
  域名反向侵夺行为的投诉人往往主观上存在恶意,企图剥夺他人合法持有的注册域名。投诉人不采取与域名持有人进行域名交易的行为,而是通过实施干扰域名权人合法持有域名的行为以期抢夺“应属于投诉人”自己的域名。甚至,有的投诉人蓄意实施了侵夺行为,即在域名持有人将域名注册为商标前,抢先将这些具有知名度和商业价值的域名注册为商标,再通过诉讼、仲裁或其他争议解决程序夺取域名持有人的域名。
  3.实施了侵扰域名持有人的行为
  域名反向侵夺行为必须具备“侵夺行为”,主要是指商标权人利用法律或相关规定及争议解决方式,以合法手段达到其非法的目的,如通过仲裁、诉讼、争议解决机制等争议解决方式对域名权人持有域名的状态进行干扰。
  域名反向侵夺案例一:
  澳大利亚的有一家叫做新森林(New Forests)的私人资产管理公司,使用的域名是NewForests .com.au。2015年,该公司申请仲裁NewForests .com。域名NewForests .com注册于1999年1月,而原告使用的域名NewForests .com.au则是注册于2006年6月,公司则成立于2005年。
  原告称其前身公司从2000年便开始使用“New Forests”这个商标。被告表示原告曾经有意出钱收购争议域名,出价4000美元,大概2.6万元,被告不同意,要求价格至少在8.8万美元(约56万元)以上。
  仲裁委员会认为,虽然原告在2000年是就开始使用“New Forests”商标,但是域名NewForests.com注册于1999年,早了1年,更是不存在恶意注册的问题。而原告之前欲收购的举动也致使最后被判定为是收购未果的恶意仲裁,原告存在滥用权力的行为,并被判为域名反向侵夺。
  域名反向侵夺案例二:
  域名Ditsch .com意思是“沟渠”、“壕沟”,在1998年时就已经注册,有近20年的注册历史。原告是德国的一家叫Bretzel Ditsch的公司,英文 “Pretzel”意为德国的著名小吃,椒盐脆饼。这家公司的商标,便是“Ditsch”,于是就像不少仲裁案中会看到的那样,他们向域名Ditsch.com提出了仲裁。
  原告最早使用Ditsch这个商标是在1990年,而该公司完全保护这个商标则是在2010年的时候。争议域名Ditsch .com虽然是1998年时注册,比原告开始使用商标的时间来得晚,但是这个域名从1999年-2005年间是用于金融服务相关领域。
  还有重要的一点是,原告公司曾有提出以1万欧元价格收购争议域名Ditsch .com,但是被拒绝了。仲裁委员会在2016年伊始判决认为,这起案件中,原告存在明显的程序滥用,案件中原告的行为是存在恶意的,是很典型的域名反向侵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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